三、西药部分
一、关于对天津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
河北省
山西省
内蒙古
辽宁省
吉林省
黑龙江省
上海市
江苏省
浙江省
安徽省
福建省
江西省
山东省
河南省
湖北省
湖南省
广东省
海南省
重庆市
四川省
贵州省
云南省
广西省
五、中成药部分
陕西省